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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车位签订的是《专属使用权合同》是不是属于租赁合同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7-27
    【导读】:

    属于租赁合同。

    一,地下车位一般情况下有二种:一种是人防工程规划面积(普通都是这种);另一种是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地车位(常见于大型专用停车场)前者不可以转让或赠与,只可以出租。后者是楞以转让、赠与、出租的。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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