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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外回国购买的自用物品需要缴税吗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4-05-09
    【导读】:

    1、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对需要征收进口税的个人行李物品,海关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有关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应适用的税率。可以提供购买物品的有效发票,作为审价依据。实际通关时请如实申报,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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