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如何举证?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5-09-11目前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如微信、QQ聊天记录,成为案件主要证据的比例逐步上升,甚至部分案件中此类证据,特别是微信证据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那么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产生的证据当如何举证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有详细规定,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一、当事人侨五提交微信、QQ等相关证据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二、法官采信相关证据时如何做?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如何提供?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二、出示电子邮件:

三、出示短信:

四、出示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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