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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田制 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  时间:2025-10-19
    【导读】:

    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

    学术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

    1、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

    2、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

    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

    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

    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

    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扩展资料:

    实施范围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授田数

    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

    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

    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

    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

    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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